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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NIKE”、“ADIDAS”商标专用权案件
上海纪洪服饰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生产加工“NIKE”、“ADIDAS”等品牌服装15,000余件,非法经营额达177,368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NIKE”商标,是(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服装商品上的“ADIDAS”商标,是(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
三、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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