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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006年1月21日,我购买了当天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票价标明是2元整,我发现票价比以前的1.5元上涨了5角钱,涨幅高达33%,我询问卖票的工作人员,回答说: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如果你有问题可以找铁道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被告铁道部身为国家机关在03年、04年、05年、06年四年的时间里,每年春运都涨价,但却从没有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递交召开听证会的申请,导致春运涨价听证会在长达四年时间里无法举行,听证会是政府聆听民声、吸纳民意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行使参政、议政的重要民主权利的有效方式,而被告铁道部切断了同人民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使自己处于垄断、孤独、逃避监督的状态,使人民反对春运涨价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导致民怨沸腾。人民很生气。每年春运涉及到一亿多旅客的切身利益,铁道部强行涨价,人民怨声载道。历年的春运涨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人民对某些政府机关充满了愤怒与敌意,加剧了社会矛盾,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对此,铁道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而铁道部06年春运涨价行为使得原告比平时多支付了0.5元钱,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虽然0.5元数字不大,但宪法的尊严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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