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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春运期间,火车上严重超员,人满为患,乘客喝水困难,想去打水,人多,挤不过去。上厕所困难,厕所里都挤满了人,有的乘客甚至穿着成人纸尿裤坐火车,车厢里空气污浊不堪,乘客呼吸困难。有些乘客由于长时间疲劳拥挤、缺氧,得不到休息以至于诱发长途乘车综合证,有抛洒钱物的,有从车窗里跳火车的,还有的幻想有人要伤害他而持刀伤人人,这些事件媒体都多有报道。在这样一种铁路整体服务质量比平时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火车票价还要上涨15%-30%的高度,乘客得到比平时差的服务却要多支付票价,原告认为这显失公平,铁道部的春运涨价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三部法律的公平原则。
根据铁道部官方的说法,春运涨价是为了分流客流、削峰填谷,但据原告了解,事实并非如此。根据铁道部官方公布的数据,2003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34亿人次;2004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37亿人次;2005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4亿人次;2006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49亿人次。从以上数字判断,春运人数连续增长,春运涨价没有取得分流客流、削峰填谷的效果。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浮动票价,使得原告买票比平时多支付了0.5元,被告的这一具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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