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对中央机关新建建筑提出节能要求,并实行全过程节能管理和监督;结合中央机关办公楼改造修缮计划,推进中央机关既有建筑物及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政府节能采购(采暖空调设备、照明设备、汽车);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等配套措施。“十一五”期间,实现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构建筑面积达到政府机构建筑总面积的20%;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在2002年的基础上降低10%。
10.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各地方节能监测(监察)中心的能力建设,购置必要的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其节能执法和节能监测(监察)的能力;建立以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及各省级中心为主要依托的节能监管体制和监管机制,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服务新机制,不断拓展节能服务领域,提高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研究促进节能监测(监察)、服务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管理体制。“十一五”期间,实现通过强化省级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省级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具备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能力。